您现在的位置:兰溪自立铜业有限公司 > 新闻中心
以儆效尤 引以为戒
兰溪自立铜业有限公司   2013-07-30 15:06:24 作者: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以儆效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公布了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等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提醒人们引以为戒,保护环境。
         案例1: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此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对紫金山金铜矿进行环保突击检查,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
        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通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下游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
         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立方米,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这一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案例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最终,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V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砷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3: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
         2007年11月底--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其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二)裁判结果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胡文标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是数罪并罚。
         据此,撤销对被告人胡文标的缓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董事长致辞 | 友情链接 | 视频会议 | 客户服务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12 by 兰溪自立铜业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服务电话:0579-88862008